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精神,公司各项目监理部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使用、验收等规定。
详细依据:
长 春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公告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落实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精神,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加强长春市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在新标准发布前,长春市各相关单位应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
三、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自2011年3月15日起申报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公告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建设单位应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在长春市政务中心消防窗口报审。
特此公告。
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